一、《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2015〕675號)規定:
(六)關于壓力管道安裝。
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在安裝壓力管道的同時可以安裝與其連接的壓力容器或整裝鍋爐,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并實施安裝監督檢驗。
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并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并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并可隨鍋爐一并辦理使用登記。管道總長超過1000米時,與鍋爐連接的管道必須由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并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規定:
3.4.1 申請
3.4.1.1 按臺(套)辦理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三、《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規定:
(五)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和隨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管道。登記機關發放鍋爐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時,應同時附帶一個明確登記設備范圍的表格并加蓋登記機關的公章。
四、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眾留言:
1.
標題: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連接管道管理的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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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ltjytachx |
編號:20170817_64588557 |
類別:建議 |
辦理狀態:已回復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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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第3.4.1.1第二款規定,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請問: 一、登記時是否需要用戶提交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證明? 二、使用過程中,以上壓力管道是作為鍋爐范圍內管道進行管理,還是按照《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進行管理? 三、定期檢驗時,以上壓力管道是作為鍋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按照鍋爐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檢驗,還是按照《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進行單獨報檢和檢驗? 謝謝(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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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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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時,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和《質檢特函[2017]47號》的規定執行;2、3,使用過程以及定期檢驗仍按壓力管道進行管理。(2017-08-24) |
2.
標題:關于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壓力管道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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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littlebreeze |
編號:20170815_44246889 |
類別:建議 |
辦理狀態:已回復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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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要求鍋爐登記時,壓力管道(小于等于1000米時)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但只需要提交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未明確要求提供該管道的檢驗合格證明。請問:1、該壓力管道是否可以按照《鍋規》進行設計并由鍋爐檢驗人員在對鍋爐進行安裝監檢時一并實施檢驗?2、該壓力管道是否可以單獨檢驗并出具壓力管道安裝監檢報告?3、該壓力管道是否必須跟鍋爐一同登記?4、跟鍋爐一同登記的壓力管道,其定期檢驗是否應按照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由鍋爐檢驗人員一同實施?(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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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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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標題: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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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lanyumao0922 |
編號:20170720_95589217 |
類別:建議 |
辦理狀態:已回復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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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時,持有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可以一并進行安裝 ,并鍋爐一并辦理使用登記,使用后如果進行維修或改造,原鍋爐安裝單位是否可以進行維修和改造?還是要求具有相應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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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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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環節中的改造、修理和定期檢驗等應按壓力管道進行管理。(2017-07-25) |
4.
標題:關于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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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neuliao |
編號:20170118_66725033 |
類別:建議 |
辦理狀態:已回復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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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質檢辦特〔2015〕675號) ,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時,該鍋爐及其相連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一并進行安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監檢機構一并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并可隨鍋爐一并辦理使用登記。管道總長超過1000米時,與鍋爐連接的管道必須由持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并單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 請問對于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的此類壓力管道,(1)安裝前是否需要到監察機構告知?(2)是否需要由具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3)鍋爐安裝單位沒有相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能否自行根據現場進行設計?(4)如果由鍋爐房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是否需要具有相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5)使用環節,使用單位是否需要配備壓力管道操作人員證以及進行在線檢驗、全面檢驗?(2017-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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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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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安裝告知;2、3、4.需要由具有相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5.應按壓力管道進行使用管理。(2017-01-25) |
5.
標題:關于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等于1000米的問題(追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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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neuliao |
編號:15541064 |
類別:建議 |
辦理狀態:已回復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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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告知時,告知書只填寫鍋爐就可以了?還是要鍋爐、管道同時都要告知?(2017-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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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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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告知。(2017-02-14) |
6.
標題:鍋爐與用熱設備的連接管道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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